为深入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党风廉政建设战略部署和中纪委二次全会确立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的工作方针,更加坚决地惩治腐败,更加有效地预防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举报宣传工作的顺利开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今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第10次“举报宣传周”活动。
今年举报宣传的主题是:“依靠群众,惩防并举”。举报工作是群众监督与法律监督相结合、专门路线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形式。检察机关将依靠群众,扩大线索来源,充分发动群众举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线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访区检察院检察长高杰
“举报宣传周”活动是1998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一项专门活动。具体时间是每年6月份的最后一周。自1998年至今,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每年都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举报宣传周”活动。为了使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了解掌握“举报宣传周”活动的时间、内容及重大意义,积极参与宣传,勇于举报,本刊记者专访了区检察院检察长高杰。
记者:听说区检察院将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请问这次活动的时间、范围和目的是什么?
高杰:今年的活动时间是6月23日至27日。今年的“举报宣传周”活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使群众明白“举报什么”、“怎样举报”,活动的主题是“依靠群众,惩防并举”。举报工作是群众监督与法律监督相结合、专门路线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有效形式。检察机关将紧紧依靠群众,扩大线索来源,充分发动群众举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线索,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今年的活动目的是广泛宣传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指示精神;宣传检察机关受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范围;适时反馈根据群众举报查处的大案要案情况,使广大人民群众看到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决心和实际行动,进一步增强群众反腐败的信心,激发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斗争的积极性。
记者:这次活动采取什么样的宣传形式?
高杰:检察机关将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达到形式与内容统一,方法与效果统一,实现激发热情、凝聚人心的目的。宣传工作可采取以下形式:
首先是把举报宣传与服务大局、维护稳定工作结合起来,与当地的普法宣传活动结合起来,丰富宣传内容,扩大宣传声势。通过制作宣传挂图,散发宣传资料,宣传本地依靠群众举报查办职务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成果,以及受理举报的方式和查处举报线索的制度。其次是充分利用媒体宣传,扩大受众面,积极与广播、电视、报刊及公共网站等媒体联系,通过举办知识讲座、开办宣传专栏等形式开展宣传;同时运用宣传车、板报、标语、知识竞赛、短信、文艺表演等方式进行宣传,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要。最后是将举报宣传与下访巡访、联合接访等工作结合起来,深入大中型企业、乡镇集市、城市社区设点宣传,接受举报,化解矛盾。
记者:对我区的举报宣传工作您有何希望与要求?
高杰:为了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全国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区检察院将通过一系列的、坚持不懈的举报宣传,让群众了解举报的方式方法,了解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教育群众懂法用法,消除顾虑,勇于举报,提高群众反腐败的自觉性。全区广大检察干警要因地制宜,把握宣传重点,要针对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在集中开展宣传的同时,加大举报线索查处力度。对群众举报的城市拆迁、国企改革、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医药安全、新农村建设等领域发生的贪污贿赂犯罪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线索,要依法受理,及时查处,取信于民。此外,要善于抓住机遇,勇于迎接挑战,以开拓的精神,务实的作风,使全区的举报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为我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举报宣传周”活动宣传内容亮点纷呈
日前,记者从区检察院获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安排,“举报宣传周”活动期间,区检察院将着重宣传五项内容:
一是宣传党的十七大和中纪委二次全会确立的反腐败工作的方针政策,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部署,树立人民群众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信心。
二是宣传检察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责、制度,以及案件受理范围和办案程序。让群众明白,检察机关除了受理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举报外,还受理反映检察机关执法不规范、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举报,以及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的控告,以便从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
三是宣传检察机关近年来依靠群众举报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成效,特别是典型案例,激发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
四是宣传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举报工作会议精神,宣传检察机关关于举报保护、举报奖励和实名举报答复的有关规定,公布一批因打击报复举报人受到依法惩处的案件,奖励一批举报有功人员,弘扬正气,扩大影响。
五是宣传举报方式、保密方法和保护措施,公布举报信箱、举报电话、举报网址等,鼓励群众实名举报,告知群众如何掌握职务犯罪证据的方法及合法有效的举报方式,在保守举报秘密、注意自身安全的同时,提高举报线索的质量,减少重复举报、多头举报、越级举报甚至越级上访行为的发生。
下列案例都是由群众举报,区检察院查处的职务案件:
案例一:
贷款贷到牢里
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马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一案,经区法院一审已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2001年9月,根据有关部门的部署,时任宁波某厂厂长的犯罪嫌疑人马某与公司其他职工一起共同出资购买了由该企业资产成立的宁波某公司,其中马某个人认购了公司股份的40.4707%,需出资49万余元。为筹集自已的认购金,2001年8月14日,犯罪嫌疑人马某利用当时自已担任宁波某厂厂长的职务之便,用该厂在银行的40万元存款质押,以其个人名义从该银行贷款40万用于认购宁波某厂的转制资产。
案例二:
私截手续费 判刑期一年
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某涉嫌贪污一案,经区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0年至2004年,徐某利用担任宁波市某中学总务处主任的职务便利,在经办该校向宁波市某书店采购教学辅导用书过程中,将书店返还给该校的部分手续费17780元私自截留。
案例三:
村主任受贿 判徒刑二年
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傅某涉嫌贪污一案,经区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傅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4年,时任江北区某街道某村村委会主任的傅某,利用其经管出租国有土地的职务便利收受租该村国有土地的承租人孙某送的现金20000元。另外,傅某利用其协助政府管理户籍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帮助他人办理农转非户口时,收受他人送的现金5000元。
案例四:
工作马虎 判刑六月
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涉嫌玩忽职守一案,经区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周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1995年12月至1998年4月期间,时任江北区某镇某办副主任并负责该镇经管站日常工作的周某,对该镇下属二个村开具收据应提交的相关资料未作认真审核的情况下,由其本人或授意其他工作人员为上述二村开具收款收据,票面金额达121万元,导致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小知识
什么是举报?
举报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线索的行为。举报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一项民主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宪法和法律的这一规定,为公民以控告、检举、举报的方式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使举报成为我国公民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武器和重要手段,也成为我国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发现和查处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主要线索来源和渠道。
为什么说举报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在我国,举报是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公民享有这项权利并不是什么人恩赐,而是由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为了确保宪法赋予公民的举报权利得以实现,我国法律对此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公民举报职务犯罪可采取哪些方式?
为了充分保障公民行使这一民主权利,检察机关普遍建立了举报中心,通过设置举报箱、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开通网上举报等,以畅通举报渠道,方便群众举报。举报职务犯罪通常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电话举报。就是举报人按照所掌握的案件线索的性质,通过拨打举报电话,向负责受理此类案件的举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信函举报。就是举报人将所掌握的案件线索,以书面信函的方式,投寄给负责受理此类案件的举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当面举报。就是举报人就所掌握的案件线索,亲自到有关举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当面向举报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举报。预约举报。预约举报是当面举报的一种补充形式,是指举报人就所要举报的案件线索实现与举报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进行联系,约定时间、地点以及接待人员,进行当面举报。除以上几种形式外,行使举报权也可以采取电传、电报、录音、录像或者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总之,采取何种举报方式,则由举报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具体情况来定。